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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美德一样。 ——罗尔斯《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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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连式拆迁”与法无据
 
“株连式拆迁”与法无据
近日,中原某市实施全市公职人员停职停薪敦促拆迁工作。公职本人在拆迁区域内的,要带头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有家属或亲戚在拆迁区域内的,要去做动员工作,没有公职人员的被拆迁户,由各区政府分派本区的公职人员去承包动员。
针对此事,有网友称,此乃“正在上演的现代版株连九族”。我们知道,“株连”、“连坐”这些封建苛政已除却千年,但在很多官员的思维中,利用中国社会特有的家庭人伦关系和个人在公权力面前的弱势地位,把公职人员个人“饭碗”甚至家庭置于公权力的潜在威压之下,仍是一个独到的“杀手锏”。所以,在加快城市建设,推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在“暴力拆迁”、“野蛮式拆迁”屡受诟病并被中央明令禁止的情况下,像这种株连式的“非暴力拆迁”在一些地方仍时不时地荒唐地上演。湖南嘉禾事件如此,江西丰城拆迁事件同样如此。
化解拆迁中出现的利益纠纷和矛盾本是地方政府工作的一部分,但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减少这些矛盾和纠纷,不是在提高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的能力上下功夫,而是出奇思妙想,走旁门左道,将公职人员挷在拆迁这个矛盾节点上。笔者以为,这种“株连式拆迁”,决不像有的人所说的“是在践行‘执政要有新思路’的理念,而是以一种让人看不见却能时时令人感到窒息的 “权力暴力”,掩盖着一些地方政府执政能力的低下和执政智慧的匮乏。而且,这种方式看似化解了拆迁中直接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实际却将矛盾积压下来、转移开去,催生出诸多新的不和谐因素。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依法行政已成为现代中国的时代主音。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方政府仍采用“株连式”的方式来推进拆迁工作,一方面,直接把政府行为置于法律的界限之外,不仅于法无据,无情无理,与现代法治理念格格不入也暴露出一些地方官员行政思维方式上的粗陋和执政盲点;另一方面,这种做法,也直接涉嫌侵犯公职人员的权利,是公权对公职人员私权的一种戕害。

- 作者: 鲁琦 2008年07月14日, 星期一 15:03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范跑跑的个人选择自由不是否定美德的借口

个人选择自由不是否定美德的借口

北京日报6月1日
  王君琦
    近日,中学老师范美忠在网络上发表“逃生表白”,坦言其在汶川大地震时丢下学生独自逃生的经过及内心想法,声称“我是一个追求自由和公正的人,却不是先人后己勇于牺牲自我的人!在这种生死抉择的瞬间,只有为了我的女儿我才可能考虑牺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母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他还说,“先人后己和牺牲是一种选择,但不是美德!”此言一出,顿时掀起舆论的轩然大波。
    一种意见认为,每个人都有求生的欲望,也都有生存的权利。范老师的做法并非完全不能理解。毕竟,在生死存亡的关头,我们不可能要求每个人都成为先人后己的英雄。但更多的人指出,范美忠身为教师,当危难来临时,他有责任帮助学生逃生,而范美忠只顾自己恰恰丢弃了他作为教师的职责。
    现代社会,人们的价值取向越来越多元化。一个人在灾难面前是舍己救人,还是本能逃生,都是其个人的选择,只要不违法,都应该得到理解和宽容。然而,无论在什么社会里,除了法律的红线以外,还都有一根道德的标尺。
    同样是大难临头时,四川绵竹的许念华老师,奋力将身边两名学生推出教室,并一直站在原地指引其他师生撤离,自己却被埋在废墟里;谭千秋老师双臂张开趴在讲台上,死命地护着四个学生,四个孩子得救了,谭老师却永远告别了这个世界;撼人心魄的相同场景也出现在绵阳、什邡、都江堰……许许多多老师在他们生命的最后一刻仍保持着同一个姿势:俯身向下,双臂紧紧护着学生。所有这些血肉之躯铸成的如天大爱,让我们看到人性有多么美好,人与人之间是多么的温暖,人类的道德可以达到怎样一个高度。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然而,法律只是划定了行为规范的底线,它只告诉人们不可以做什么,而至于“应当”做什么,“应当”怎么做,却需要由人“内心的道德法则”来引领。正如德国哲学家康德所说,这个世界惟有两种东西能让我们的心灵感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二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当然,倡导道德高标并不是苛求每个人都必须达到这个高度。我们既不能、也没有权利要求每个人都成为英雄,也不必站在英雄的高度对一切凡俗的行为进行道德审判。但是,我们同样不能容忍因为允许个人的多元选择自由,而否定牺牲和奉献的意义,消解爱与关怀的价值,亵渎那些牺牲者以他们的行为为我们社会树立的道德高标。无论在什么社会里,都不能泯灭对真善美的褒扬和崇敬,都不容对一切高尚无私的美德妄加贬损和轻薄。
    法律保障个人自由,而道德使社会变得美好。一个社会只有树立了道德的高标,在它的感召和引领下,人类精神才不至于在私欲的泛滥中沉沦。我们今天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多元化价值取向中凸现主流价值观的引领作用,正是要充分发挥道德观念的示范和激励功能。而抗震救灾过程中涌现出的无数感人事迹充分表明,在我们的社会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拥有多么深厚的根基!

- 作者: 鲁琦 2008年06月6日, 星期五 14:13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让灾难孕育出国家进步的力量

让灾难孕育出国家进步的力量

<北京日报5月25>
  王君琦
    5月19日至21日,举国上下为汶川大地震遇难者志哀。在这三天时间里,国旗低垂,山河同悲,我们在生命的尊严面前肃立……
    国有殇,民相望。在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举国哀悼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为遇难者设立全国哀悼日,无论是表达对逝者的哀思,还是表示对生者的抚慰,其意义不可低估。
    灾难不可避免,但人类对待灾难的态度却可以改写。这次抗震救灾,我们高扬生命至上的价值理念,凸显深切的人文关怀。无论是国旗为死难者而降,抑或是对每一位生命不遗余力的拯救,我们的所作所为都把对待生命、对待人的认识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在我看来,这不啻为我们国家走向成熟的新起点,我们社会走向现代文明的新起点,我们每个人成为现代公民的新起点。正像国外有评论所指出的,“在惨烈的地震废墟中站起的是一个大写的‘中国人’。”
    衡量一个国家的成熟程度、一个社会的现代化程度,不单是看法治水平的高低,不单是看经济实力的强弱,更为重要的是看它有没有树立起现代国家、现代社会所要求的价值理念,有没有树立核心的价值体系。人的生命至高无上,生命权是超越一切的最高的价值。在现代国家里,一切公共政策的制定,一切法规的出台,一切经济的增长,归根结底要看它是为了谁,归根结底要看它是否以保障人的权利、增进人的福祉、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终极目标。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从来就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宗旨。过去,我们曾经更多地强调作为整体概念的“人民”,更多地强调集体和集体主义,而随着30年的改革开放,随着“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深入人心,我们在重视集体利益的同时,也越来越多地关注个体权利,尊重每一个公民的权益。
    现代社会必然是公民与国家有着良好互动和回应关系的社会。当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更多地把它的关怀投注到每一个生命、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则必将唤起公民对这个国家、这个社会更多的归属感、荣誉感和责任感。在这一次的抗震救灾中,我们就欣慰地看到了这种良性的互动关系。
    汶川大地震给我们的国家、人民带来了深深的创痛,这样的创痛我们还需要花费很长时间去抚平。但同时我们也从此次抗震救灾中,国家对每个生命的无比尊重和珍视,社会表现出的团结友爱互助精神,公民表现出的责任意识和担当勇气,废墟上闪耀的人性光辉,看到国家进步的力量。

- 作者: 鲁琦 2008年06月6日, 星期五 12:04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大灾难检阅了当代中国人的精神面貌

大灾难检阅了当代中国人的精神面貌
 
  王君琦

(北京日报七日谈)
    天灾骤降,寰宇同悲。突如其来的汶川地震,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惨重损失。死伤同胞数字的每一次翻新,都凝重得令人窒息;在每一个抽象数字的下面,都是一条条曾经鲜活的生命……
    这是中华民族历史上的又一次大劫难。然而,我们的民族没有为灾难所吓倒,而是又一次在劫难中迸发出了惊人的力量。
    地震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迅速成立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有关部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从政府的迅速反应、从容指挥到社会的广泛动员、个人的积极参与,整个神州因汶川而悲,整个民族随灾区而动。在灾难面前,中华民族所体现出的强大民族凝聚力,使人感到了温暖而震撼的力量。
    经历了30年改革开放的中国,进入了一个价值多元的时代,有人曾忧虑,一些可珍视的传统价值观正在逐渐失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再像过去那样温暖。然而,事实告诉我们,无论沧海桑田如何转换,价值观怎样变迁,关于善良、友爱、互助的一些核心价值,在中国人心底里从来没有丢失过。在这次抗震救灾中,无数感人肺腑的场景都在诠释着这种价值理念:无数人自发地捐款捐物、救援战士在面临塌方威胁时仍大喊:“求求你们让我再救一个!”……所有这一切,都在书写着人类爱的宣言。
    还曾有一种担心,在实行市场经济的今天,人都成了所谓理性的“经济人”,一切行为都围绕着自利的目标而旋转。然而,事实证明,市场经济并没有让中国人变成只知个人利益计算的经济动物。爱自己的国家,爱自己的同胞,急公好义,乐于助人,甘于奉献,勇于牺牲,仍是当代中国人鲜明的美德。在这次抗震救灾中,成都千余辆出租车为营救伤员自发赶往灾区、个体餐馆老板免费往收治病患的地方送饭……朴实的人们总是明白这样一个朴实的道理:我们拥有共同的家园,帮助别人就是帮助我们自己。
    也有人提出过这样的担心,中国年轻的一代多半是独生子女,从小在受娇宠的环境中长大,因此不懂得责任,不懂得担当,是自私的一代。但事实告诉我们,这样的担心完全没有必要。今天中国的年轻一代,同样怀有一腔热血,他们同样懂得关爱。地震灾难发生,12岁的少年陈浩为抢救同学被压在倒塌的高墙下、8名中国人民大学大学生志愿者组成特殊抗震救灾队赶赴灾区、无数大学生在校园内排队献血……大灾难面前中国年轻一代表现出来的爱心、勇气和责任感,让我们对国家、民族的未来充满信心。
    自强者胜,天灾地妖不能加也。我们民族之所以历经磨难而不衰,就在于我们有百折不挠的民族精神。中华民族的历史,就是一部在灾难面前不屈不挠,不断进步的历史。1998年的洪灾没能冲垮我们,2003年的“非典”没能吓退我们,今年年初的雪灾没能压倒我们,这次地震灾害同样不能让我们屈服。
    多难兴邦。大灾难,是对中国人、中华民族精神面貌的一次检阅。实践已经证明还将继续证明,中华民族可以经受起任何艰难困苦的考验。待到踏平灾难,我们会以坚定的声音向世界宣示:中华民族仍将继续前行!

- 作者: 鲁琦 2008年06月6日, 星期五 12:03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政府信息公开的操作难点


    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五一”正式实施后没几天,湖南某县五位市民因申请公开有关部门的调查材料遭拒,遂将县政府告上法院(5月6日《法制日报》)。这起首例市民状告“政府信息不公开”的行政诉讼案,引起了媒体与公众的广泛注意。
    作为我国推进政务公开、打造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政府信息公开是好事,有人形象地称之为“晒政府”。在现代社会,公开、透明、高效应当成为政府运行的常态。要实现这一常态,一项必要而重要的举措,便是以政策法规的方式将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化、制度化。可以说,我国出台相关条例既顺应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也是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必然之举。
    “晒政府”,晒什么?怎么晒?在有些地方,政府部门只是公开了一些政策法规之类的“不能不公开”的信息,这种“公开”无异于“不公开”,与公众的期望可谓相去甚远。实际上,政府信息公开乃是一种全方位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也就是说,只要不损害公众根本利益,凡属公共信息的都应当尽量公开。在我看来,从政府的政策制定、财政预算、公共开支、公务消费,到审批事项、收费标准、办事程序、业务动态等,都应当公开;诸如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涉及公众利益的信息,诸如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交通等公众普遍关心的信息,更应及时公开。
    更进一步,这种公开当是一种主动公开,而不是“问就告知,不问就不说”。尽管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但贯穿其中的核心要求还是政府必须主动为之:属于“主动公开”的,要及时公开;属于“申请公开”的,要为公众咨询、申请、查阅提供便利条件。可以说,各级政府应该将这种“主动”视为自身必备的职能和应尽的义务。
    从这些日子的实际操作来看,人们或多或少存在一些认知模糊之处。比如,对于信息公开范围和查询资格,政府部门就应当提前告知,不能让公众摸不着门。湖南五市民状告县政府的事件之所以发生,就不无当地政府预先告知不够充足的因素。从一定意义上说,法规具体执行的过程影响着最终取得的效果,因此,政府部门必须想方设法方便人们知晓、理解和参与,从而确保条例有效落实。
    此外,人们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晒政府”并不是“群众想知道什么,就得公开什么”,正如不是“各级政府想公开就公开,不想公开就保密”一样。条例强调的是凡属公共信息的均须公开,而对于一些可能损害公众根本利益的信息,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则有所区别和限制,需要公众走申请程序。当然,在这方面,政府部门依然要担当好满足公众信息需求的服务角色。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只有真正把过去“公道不公道,只有天知道”的官有信息,变成“公道不公道,一看就知道”的共有信息,政府权力运行才能置于阳光之下。在这个问题上,政府自身转换以往的一些封闭性思维,积极消除某些官员对“晒政府”的抵触心态,强化服务意识和能力,则是当务之急。

- 作者: 鲁琦 2008年06月6日, 星期五 12:02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匹夫兴亡,国家有责”

“匹夫兴亡,国家有责”

<北京日报>5月2日

    从五月份起,本市将首次发放福利养老金,凡具有北京市户籍、年满60周岁以上、无社会保障的老年人,每月将由财政发放200元福利养老金。仅此一项政策,本市就有70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受益,其中农村老年人占51万。

    近年,诸如“最低生活保障金提高”之类的民生新闻,经常见诸报端。社会福利作为社会保障安全网的重要一环,为那些面临无力抵御的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的社会成员提供了一个庇护所。北京市公共财政,近年充分发挥其调节社会资源的功能,不断加大福利供给的力度,预计今年将投入16.8亿元,实现北京市城乡养老保障体系的全覆盖。有村民充满感激地说:“一辈子没拿过‘工资’,没想到老了老了倒拿‘工资’了。”

   “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在现代社会,政府不再是高高在上的“官老爷”,而是察民情、体民恤、谋民利的“守夜人”。在这一意义上,现代政府更可称为责任政府。北京市此次建立、发放福利养老金的做法就为责任政府写下了最好的注脚。

    过去我们常讲“国家兴亡,匹夫有责”,以此来激励个人为国家兴盛而努力。其实,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并不是单向度的义务关系。“匹夫”有为国家兴盛而努力的责任,同时,也有得到国家救助、庇护的权利。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和生活在其中的每一个个人,是互助互利,互有责任的。向每一个有困难的人伸出援助之手,构筑社会保障安全网,让每一个社会成员共享发展的成果,正是国家的分内之责。因此,“国家兴亡,匹夫有责”这句成语还有另一面,就是“匹夫兴亡,国家有责”。

http://newepaper.bjd.com.cn:81/bjrb/html/2008-05/02/content_16395.htm

 

 

- 作者: 鲁琦 2008年05月4日, 星期日 19:01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发展性扶贫的题中应有之义

发展性扶贫的题中应有之义

2008420《北京日报》“七日谈”

  王君琦

 

    近日,国务院扶贫办正草拟扶贫标准调整办法,拟将贫困线标准提高到年收入1300元。新的贫困线不仅关注贫困人口维持基本生存所需要的收入,还将考虑他们在教育、医疗保障方面的支付能力(人民网414)。这一方案,不仅拓展了贫困的内涵,也为今后的扶贫工作注入了新的内容。

    有人推算,提高贫困线将使我国贫困人口骤然新增4000万,相当于56年的扶贫成果付之东流。而实际上,从“水涨船高”的角度看,标准的提高恰恰是我国扶贫工作卓有成效的一个动态体现。德国总统克勒在谈到中国在减少贫困所取得的成就时,曾赞赏地认为:“中国在1981年有64%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下,而到了今天贫困人口减少至不到总人口的15%,有4亿中国人脱离了贫困,这个成就非常值得钦佩。”举世公认的事实是,中国的发展为联合国在2015年实现全球贫困人口减半的目标做出了巨大贡献。

    有人认为,调高贫困线不仅没有“减贫”,反而还“增贫”,无异于使多年的扶贫成就蒙羞。这种看法有失公允,贫困人口的增减并不能成为衡量扶贫工作成果的终极标准。随着国情和现实财力的变化而相应地变动扶贫标准,并参照一些国际通行标准和做法,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如今,国家考虑调整扶贫标准,贫困人口数量有所增加,并不会抹杀以往的成就,反而还意味着将有更多的人从扶贫政策中获益,更好地共享全方位的发展成果。

    过去我们对贫困的理解,多限于物质上,扶贫也多侧重于满足基本生存需要的帮扶。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贫困不只是物质上的匮乏,更多地还指发展能力、发展动力和发展潜力的不足。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就认为,贫困不仅仅是收入低下,不单纯是供给的不足,更多是一种权利的不足、发展的不足。在我看来,此次贫困线调整,不仅折射着政府的责任、温情与自信,更彰显着一种将单纯的物质扶贫转变为发展性扶贫的思路,特别是在我国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物质积累达到一定水平的今天,保障所有人的发展权利,关注贫困群体的全面发展,必然成为扶贫工作的题中应有之义。

    对贫困人口全面发展的支持,关键是帮助贫困群体获得自身发展的能力。此次扶贫标准调整,将充分考虑贫困群体在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的支付能力,可以说是对以往扶贫思路的拓宽,也为我们观察贫困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正如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所指出的,贫困的实质是人的发展所必需的最基本的机会被排斥,这样的机会与人的教育程度和健康水平直接相关。因此,加大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领域的投资,更为公平地配置公共资源,保障贫困人口享受公共服务的均等权利,当成为减贫扶贫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此次扶贫标准的调整办法,使人们更清晰地看到这种努力。

    促进发展,缩小差距,构建和谐,正成为当前政府部门和全社会扶贫工作的主要方向。“授人以鱼,莫如授之以渔”,要让“贫困的牢房在春天里坍塌”,发展才是第一位的。任何救济和扶助都只能“救急”,而不可能“救穷”,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贫困问题。如何让贫困群体得到发展,体面地发展,让其共享改革发展的硕果,不仅是权利本身的问题,更是消除贫困痛感的治本之策。

- 作者: 鲁琦 2008年04月21日, 星期一 18:06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立法招标”谨防利益集团操控

“立法招标”谨防利益集团操控

   
        只有在体现了最广泛群众基础和民意代表性的各级人大的平台上,不同地区、阶层、行业、群体的利益诉求才能充分汇总,各方利益的表达、折冲、平衡才有制度性的保障渠道。“立法招标”作为一项尝试,为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提供了一种可能的形式,也不无潜在的风险。人们之所以对此有所担忧,就是因为立法过程一旦被委托出去,就可能受到利益集团施加的影响,从而使立法的宗旨发生偏移。
    某地人大要制订一部当地的“文化产业促进条例(草案建议稿)”,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意在“创新立法方式,规避部门立法带来的种种弊端”(《法制日报》3月25日)。消息一出,旋即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立法招标”所反映的一种开门立法的思路固然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以招标的形式将立法过程推向社会,会不会导致相关的利益集团趁机介入甚至操控,间接和潜在地影响到立法结果,此种风险,应当警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价值取向和利益诉求日益多元化,不同社会群体之间进行利益博弈十分正常。尤其是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各种利益博弈都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法律难免成为各博弈方手中所倚仗的“攻防武器”。近日有报道,针对河南信阳市政府出台的公务员禁酒令,该省酒业协会及其委托律师就指称这种禁令是违法的:公务员中午喝酒是私法的领域,只要不影响到工作,公共权力就不能干涉。这就是一个利益攸关方通过对法律进行有利于己方的解读,来主张某个集团利益的典型事例。像这样的例子在今天已经屡见不鲜。
    然而法的精神,是要客观公正地观照、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实现不同利益的兼顾、协调和整合,从而体现一个社会的公平正义。不论在哪个国家,立法都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当然职权。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全国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宪法和法律明确将立法权赋予全国人大和省市区人大以及经授权享有立法权的市人大。因为只有在体现了最广泛群众基础和民意代表性的各级人大的平台上,不同地区、阶层、行业、群体的利益诉求才能充分汇总,各方利益的表达、折冲、平衡才有制度性的保障渠道。在这一平台上立的法,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切实维护不同群体的利益。
    当然,立法过程应当更加公开透明,广泛听取和吸收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在“开门立法”的过程中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实际上,“开门立法”可以体现为多种形式,近些年各级人大也在积极进行一些新的探索和尝试。比如,法律草案向全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召开各种形式的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立法听证会等。再比如,北京市曾向全社会公开征集立法规划项目建议,这种征集课题的方式取得了良好反响。实践证明,这些都是行之有效的形式,强调“开门立法”并不一定要把立法的全过程都委托给社会。
    向全社会进行“立法招标”,其开放性实际上很难实现。“术业有专攻”,立法作为一种专业性很强的活动,一般公众并不具有相应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素养,更不可能完整、有效地调集相关的立法资源。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宁可理解某地进行的“立法招标”,只是一种概念的借用。如果真的照搬招标规则,把立法过程推向社会,“接手”的就很可能是那些与之利益攸关并且希望从中获益的利益集团。不妨作一个极端的假设,如果向社会招标一部有关公务员中午能不能喝酒的法规政策,不难想象,类似某省酒业协会那样的机构及其所代表的利益集团一定会积极参与,而它们会从何种立场出发拿出一个什么样的文本来,也可想而知。
    法律的公平公正,取决于立法宗旨、立法过程的公平公正;没有宗旨和过程的公平公正,就难有结果的公平公正。“立法招标”作为一项尝试,为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提供了一种可能的形式,但也不无潜在的风险。人们之所以对此有所担忧,就是因为立法过程一旦被委托出去,就可能受到利益集团施加的影响,从而使立法的宗旨发生偏移。如果过程中和其后再缺乏完善的监督和矫正机制,这样立法便难保不会产生一些“偏法”、“恶法”,导致不堪设想的后果。

- 作者: 鲁琦 2008年04月15日, 星期二 17:40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有谁知道下月起公共场所禁烟
有谁知道下月起公共场所禁烟 
 《北京日报》2008年4月3日
    本市公共场所全面禁烟,尚存四大隐忧,即广涉公众的大事、好事,为何没有“春燕飞入千万家”?人们能否主动地遵守禁烟令?禁烟令是否有刚性的监管制度跟进?禁烟令能否突破利益潜流?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全面执行禁烟令需要我们从多方面做更细致的工作和准备。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已经向社会公布了。按照新规,从5月1日起,本市中小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十类公共场所将全面禁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会议等工作场所也将禁止吸烟,而餐馆、网吧、公园等地则将划定专门的吸烟区(《北京日报》4月10日)。
  看到这一消息,真是有点“让人欢喜让人忧”。喜的是,北京向无烟城市迈出了关键性的一大步;忧的是,现在离禁烟新规施行的时间所剩不多,人们是否做好了足够的心理、思想和行动上的准备?我有几忧,不吐不快。
  隐忧之一,广涉公众的大事、好事,为何没有“春燕飞入千万家”?
  公共场所全面禁烟,是创建文明、健康城市的一项重要工作。目前,我国烟民数量之多、烟草对健康危害之大尽人皆知,甚至还有向女性、青少年蔓延的趋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已成为国际趋势,它不单单是为了压缩烟民的吸烟空间,更重要的是帮助人们树立一种不危害他人、尊重别人健康权的观念。北京作为首善之区,公共场所禁烟令对全国更具示范意义。
  但据笔者观察,禁烟令这样一个有重要影响的法规,却仍有很多人不知晓。不知法,何以谈守法?近年来烟花爆竹“禁改限”的成功经验说明,一项成功的立法及其顺利实施,必须有广泛的公众知情、参与、支持和配合。看来,政府部门和全社会还需进一步大力宣传禁烟令,使之深入人心。在这方面,各家媒体同样义不容辞。
  隐忧之二,人们能否主动地遵守禁烟令?
  注重用立法的形式来解决市民普遍关注、反应强烈的问题,在北京近年来的发展过程中尤为突出,市民的法律意识也有了明显提高。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依然有人不将法当法,甚至以违法为荣,尤其是在那些被视为“软法”的法律面前。
  对禁烟令,有的人虽然知道,却满不在乎,全不当回事;有的人认为这是小题大做,怀揣“法不责众”的心态。这种法治意识淡薄的表现,无疑是对法律权威性、严肃性的蔑视。在法治社会里,服从法律其实是一种“光荣的束缚”,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因此,公共场所禁烟令首先是对公众法治意识的考验。
  隐忧之三,禁烟令是否有刚性的监管制度跟进?
  禁烟,不是三两个人的事情,同样也不是三两天、三两处的事情。当禁烟成为法令,便超越了道德倡导成为硬性约束。而立法仅仅是一个开始,要在实践中实现有法必依、令行禁止,单靠个人自律远远不够,必须有配套的激励、约束和监管机制。
  公共场所禁烟,涉及面如此之广,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一些执法难题。由谁监管?如何监管?有什么奖惩措施?这些实施层面的细节问题如不完善,法令就有可能只停留在纸面上。从这个意义上说,禁烟令同样是对执法者管理智慧的一种考验。
  隐忧之四,禁烟令能否突破利益潜流?
  如果说吸烟危害着人身健康,那么禁烟则势必影响到某些行业的利益。利润丰厚的烟草业很可能不欢迎禁烟令,餐饮、网吧等的经营者也可能潜在抵制,于是他们是否会在利益驱使下对违规行为视而不见,也未可知。
  在各种利益潜流面前,不由得让人想起黎巴嫩诗人纪伯伦笔下的《法律》所说:“你们乐于立法,但更乐于破坏它们。如同海边玩耍的孩子,孜孜不倦地搭建沙塔,再笑着将它们推倒。”对禁烟令,此种担忧并非杞人忧天。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全面执行禁烟令需要我们从多方面做更细致的工作和准备。可以想见,实施公共场所禁烟,必然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困难。但是,只要我们目标明确、齐心合力、工作到位,定能为禁烟探索出一套长效机制,并为今后推而广之提供一个可资借鉴的样本。
 

- 作者: 鲁琦 2008年04月15日, 星期二 17:17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保障私权与维护公共利益同等重要
保障私权与维护公共利益同等重要
王君琦
3月16日,广受公众关注的“彭宇案”最终和解撤诉的消息一出,争议再起。不少舆论认为,正义应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此案结果以“当事人要求保密”为由不公开具体细节,严重伤及司法公信;也有评论认为,此案是一起未分清是非的“糊涂案”,逼退了公共道德的底线。
    从表面上看,对案件调解结果的“保密”,似乎是对公共道德和司法公信的双重伤害,公众要求公开最终结果的呼声也似正当,但换一角度审视,彭宇案在本质上只不过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从私权的角度看,非公众人物的非公共案件达成和解,遵照当事人意愿不公开结果,合情、合理、合法,十分正常。公众并无权利要求把一个私法范围内的案件公开化,哪怕这种要求是以公众知情权和维护公共道德的名义。
    毫无疑问,对于彭宇到底是撞人者还是好心相助者的事实真相,公众有着明显的心理期待。有太多的人宁可相信他是后者,并将其作为“做好事反遭诬陷”的极好个案,由此得出“可能对公共道德形成逆导向”的结论。但从法治的角度看,正义首先是通过程序正义来实现的。无论是司法判决,还是法庭调解,其依据只能是“法律事实”而非公众所想象中的“事实真相”。正义的目的,很多情况下并不是分出是非,而是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所说的“赋予每一个人应得的权益”,尤其在“事实真相”无法还原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轰动全美的“辛普森杀妻案”,就是一个用程序正义维护司法公正的典型案例。所以说,那些质疑和解撤诉的结果、一味要求公开真相者,尽管可能是出于维护公共道德的善意,却缺少刚性的法律支持;看似要求正当的公众知情权,实际却有走向法治之反面的危险。
    有人认为,彭宇案已经具有公共事件意义,公众对其应有足够的知情权和表达权。殊不知,公众知情权更多地是指对公共事务以及公共人物中那些有公共意义的信息的知情,知情权的满足只能在尊重并保障合法的隐私权的前提下实现。公众知情权不能成为侵犯包括隐私权在内的私权的借口。
    长期以来,我们有一种重公利而轻私权的倾向。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维护公共道德进步与保障私权都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保障私权与维护公共利益同等重要。充满道德正义感固然很好,但不能为了维护公共道德利益而任意侵犯私权。
    近年来,以维护公共道德的名义侵犯当事人私人权利的情况,在现实中时有发生。如当下网络中经常出现的“人肉搜索”事件,很多网民在充当“道德卫士”的同时,其实也在有意无意地侵害着他人的隐私权。基于道德义愤的网民口诛笔伐,舆论率尔操觚,每每在社会上自觉不自觉地形成“公众审判”、“媒体审判”甚或“多数人的语言暴力”。这种明显与法治精神相悖的现象反复出现,已值得我们深刻反思。
    正如有人指出的,“公众强烈的知情权渴求和道德拯救焦虑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公众舆论中附加在彭宇案上的发挥司法鉴别功能和引导社会道德的诸多功能,却也暴露了人们对民事司法活动和公民民事权利行使仍存在的一些误区。”法治社会一定是一个私权得到充分尊重、充分保护、充分行使的社会。在今天,我们尤须警惕以公共道德、公共利益名义,对私权领域的侵入。总是习惯以道德评判来解决本属于法律范畴的事情,不仅无助于法治社会的推进,也无助于现代公民意识的培养。(北京日报3月23日)

- 作者: 鲁琦 2008年03月24日, 星期一 14:11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